一对卖包子的老夫妻,这个房子本来是买在儿子名下,但儿子突然提出,买的时候要加上儿媳妇的名字。这种情况,属于一方的父母,全款出资放在两个人名下,不能直接一刀切,说这个房子是归属于男方还是归女方。如果事先有做好一个协议,而且这个协议到公证处去做好了公证。那么买完之后,这两个人还没结婚,可以视为是男方一个人的财产。即使是买完之后又婚了,而且过了若干年之后又离婚。那根据这个协议,也可以判定为男方一个人的。当然要做到这一点,是需要同步出示男方父母买这套房子时的转账凭证,证明完全有男方父母出资。这个专业名词,叫婚前财产公证。
但是,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,如果真的闹到法院,财产认定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,什么意思呢?比如说,这个婚姻存续了好多年,结婚有一二十年,而且女方养育了孩子,对这个家庭的贡献是很大。这个时候,如果女方没有工作,没有收入,那么真正打官司宣判的时候,这房子卖出去之后拿到的钱,也不一定是全部归男方所有。有些时候,法院也会考虑人情因素,如果女方是一个弱势群体,而且确实奉献牺牲很多,那么法院很有可能,还会判给女方一部分的售房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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